白山市教育学院党委工作条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,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,促进学院党的建设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和科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,特制订本工作条例。
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市委教育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是学院的政治核心,与学院行政共同对本单位的改革、发展、稳定负责。
第三条 学院党委必须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紧紧围绕党的建设的根本任务和学院的中心工作,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为学院的进步与发展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。
第四条 党委负有保证监督和参与决策的责任,其参与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五条 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、决定;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在学院的贯彻执行。
第六条 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的方针,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学院党的建设,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、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第七条 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,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,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,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。
第八条 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,根据市委教育工委的有关文件规定,与学院行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、教育、培养、考核和监督工作,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。
第九条 领导学院精神文明建设,密切联系教职员工,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协调、组织、实施、监督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。
第十条 领导教职工(代表)大会、工会、女职委等群众组织,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。
第十一条 经常了解和研究教职员工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和生活情况,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,尽力解决他们的困难,为教职员工办实事,办好事。维护教职员工的正当权益,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。
第十二条 定期分析研究党支部的情况,针对所属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和情况,有针对性地指导党支部工作。
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员教育和管理的各项制度。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和支部评估工作,积极开展“创先争优”活动,宣传和表扬党员中的先进事迹,总结推广先进党支部经验。
第十四条 做好党内的纪律检查工作,严格执行党的纪律。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、党风、党纪教育,检查和监督党员执行党纪政纪情况,按职责权限查处违纪党员。
第十四条 做好党内的纪律检查工作,严格执行党的纪律。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、党风、党纪教育,检查和监督党员执行党纪政纪情况,按职责权限查处违纪党员。
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,团结民主党派成员及党外人士,充分调动他们在教研训和管理工作中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,协助和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。
第十六条 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。
第三章 工作制度
第十七条 领导制度。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属重大问题须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,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,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。如有不同意见,允许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。
第十八条 例会制度。党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,定期学习,研究党的工作。
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。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。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。民主生活会要密切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,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。
第二十条 双重组织生活制度。学院党委成员不仅要按期参加学院党委的组织活动,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,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,发挥表率作用。
第二十一条 廉政建设制度。学院党委成员要自觉、模范遵守有关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,带头克服官僚主义、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。
第二十二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。党委中心组学习每季度一次,学院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参加,根据需要可以扩大范围。党委中心组学习要以自学为主,坚持自学、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。在搞好自学和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学习中的重点、难点和热点问题,为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,适当安排、组织一些座谈讨论和专题讲座。党委中心组学习期间,不得处理其它事务。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向组长请假,事后要把学习内容及时补上。
第二十三条 通报情况的制度。学院党委应及时将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总结送市委教育工委,定期向市教育局机关党委汇报本单位的党建工作情况,取得上级党组织对学院党建工作的支持、帮助和监督。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以上党支部书记会和党员大会,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工作情况,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文件和精神,广泛听取意见,接受党员的监督。
第二十三条 通报情况的制度。学院党委应及时将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总结送市委教育工委,定期向市教育局机关党委汇报本单位的党建工作情况,取得上级党组织对学院党建工作的支持、帮助和监督。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以上党支部书记会和党员大会,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工作情况,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文件和精神,广泛听取意见,接受党员的监督。
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本《工作条例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本《工作条例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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